关于做好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20年)》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挂网采购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1-02-23 16:50:11
查看次数:2222
各有关单位:
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20年)》的通知(医保发〔2020〕53号)等文件规定,自2021年3月1日起,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医保支付标准为采购价格,由医疗机构与企业实施直接挂网采购。
请有关企业及时登录药品议价采购系统,网上申报产品信息,确定各区域配送企业,确保谈判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。
附件:协议期内谈判药品
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
2021年2月23日